馆情馆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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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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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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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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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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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入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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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简介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图书信息部负责全院图书馆、电化教学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我院主要的文献信息收集交流和服务中心,也是我院艺术教育对外交流的窗口。
图书信息部所收集保存的各类文献包括舞蹈、音乐、戏剧影视、文化事业管理、音像技术、艺术设计等专业方面的图书、音像视频资料,它是湖北省乃至中国的一笔丰厚的文化财富。为我院图书馆成为中南地区艺术教育方面具有影响力的图书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图书信息部历经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综合面积达5千平方米,现有专业藏书10万册。员工14人,设有计算机网络中心、图书服务部、电化教育中心、湖北省视听科技研究所等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并已形成在艺术高等职业教育内都很有影响的馆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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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历史
图书信息部正式成立于2003年。
由学院原图书馆、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湖北省视听科技研究所合并组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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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领导
主 任:李立海
副主任:阎春山
副主任:张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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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图书部
·图书外借处
·新书阅览室
·报刊阅览室
·采编组
信息部
·网络中心
电教部
·多媒体教学中心
·电子资源中心
·课件开发中心
湖北省视听科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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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入馆须知
1.进入阅览室、服务点须持图书馆读者证卡。
2.持有优待证的老年读者和残疾人读者可优先借阅。
3.请注意仪表,勿穿背心、拖鞋入馆。
4.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寄放存包处。
5.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6.请在指定地点就餐,勿携带食品入馆。
7.请保持馆区安静,入室请将手持电话、寻呼机置于静音状态。
8.爱护书刊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9.维护馆内卫生,请勿在馆区乱贴乱画及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10.请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服务监督电话:(023)6688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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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馆时间
主要阅览室及外借处全年开放,节假日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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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20:00
周六至周日8:30-18:00。
其它阅览室及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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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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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借阅证
一、图书借阅证
可借阅开架书库的中文图书,可在馆内观摩音像资料。
二、申请条件
在岗教职工,在校注册学生
三、图书借阅证办理办法
1.办理手续:持本人身份证、携带壹张近期免冠照片,填写《图书馆借阅证登记表》,免费办理。
2.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周六至周日9:00-15:00。
3.办证地点:图书馆办证处。
4.使用方法:读者可凭所办借阅证在图书馆中文图书开架书库借阅图书;可以凭借阅证在馆内观摩音像资料;可以在网上查看电子资源并预借图书。
6.挂失和补办办法:图书借阅证如丢失,需到图书馆办证处挂失,可到办证处声明解除挂失。挂失1个月后,可到图书馆办证处补办新卡,原卡作废。
阅览证的使用期限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 如在一个月内丢失,请到图书馆办证处挂失,声明作废。补办新卡时,另交证卡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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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一览
类别 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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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图书 40,000余册
音像资料 15,000余册
电子期刊 100,000余册
合计 155,000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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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一览
一、读者若需复印图书资料,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并交纳资料保护费0.20元/页(自然页码)。
二、请爱护图书或者报刊杂志,凡污损、遗失图书或者报刊杂志,按《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除笔记本及文具外的物品请勿携带入内,提包就近存放。
四、室内请勿吸烟,违者按《图书馆控烟制度》处理。
五、请勿将瓜果零食携带入内,请将手机、呼机调整至振动状态,保持室内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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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借须知
为满足不同读者的要求,图书馆发放办理以下借书证:
中文图书借阅证(有效期三年)
持有效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办理图书借阅证,可外借中文图书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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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服务
本馆接受电话委托服务,可代查询书目及各种文献资料。
委托电话:XXX-XXXXXXXX(历史文献中心)
XXX-XXXXXXXX(历史文献中心)
XXX-XXXXXXXX(参考咨询部)
XXX-安装中(报刊参考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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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图书借阅规则
湖 北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图 书 借 阅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保证图书馆藏书资源充分发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功能,规范图书资料借还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借阅证的办理、使用
第三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学生,可持工作证、学生证和1寸免冠照片到图书馆免费办理借阅证;新生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
第四条 持有效借阅证的读者可以得到借书、阅览、上机上网检索、进声像室阅览等项服务;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借阅证者将予以收回借阅证、停止借阅等处罚。
第五条 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若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补办新证,并缴纳办证费5元,由于挂失不及时而造成图书资料丢失由遗失者本人负责。
第六条 教工调动、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清还所借图书资料并交还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借书数量和期限
第七条 教职工可借5册图书(含报刊),借期90天;学生可借2册图书(含报刊),借期30天。
第八条 文学书借期30天,不得续借。数量少、读者多的热门书不予续借。其他专业书籍确实因工作所需可续借一次。
第四章 读者借阅规定
第九条 读者凭本人有效借阅证入馆借阅;入馆须保持肃静,禁止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禁止携带食物入馆,禁止吸烟。
第十条 开架书库、阅览室禁止带包入内,应将个人物品放在存包处。
第十一条 借书时读者要当面查清图书有无破损、缺页和涂抹痕迹,如果发现要及时请工作人员查验盖章,否则还书时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所借图书要按期归还,凡因出差、实习、演出等不能按期还书的应提前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
第五章 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图书过期不还者按规定超期一天罚款0.10元/册;
第十四条 发现偷书者,除停止其借阅权力、通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外,并按所窃图书资料原价的10-20倍予以经济处罚。用他人已挂失的借阅证借阅属偷窃行为,按偷书处理。
第十五条 丢失图书资料者,应购买相同版本图书归还,并补交2元加工费。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第一款 一般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第二款 工具书按5-10倍赔偿;
第三款 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卷),按全套书价格3-5倍赔偿。
第十六条 污损图书,视其污损程度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款 轻微污损,如在书内圈点、批注、涂抹者,除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复原外,并按每页0.50元赔偿。
第二款 损毁封面、封底及书皮、书面脱落,须交维修费,平装2元,精装5元。
第四款 损坏条形码、书标、磁条者,每条赔偿1元。
第五款 污损严重的图书,按丢书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图书电教中心。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图书信息部
2004年2月18日